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731号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义,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该址,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8442092,住所地都兰产业园区(香日德生物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国成,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西宁市城东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居民,现住都兰县。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继续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尖 措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银堆
书记员 沈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