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452号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0号2号楼542室。

本案在审理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海 泉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志 强

书 记 员 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