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452号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0号2号楼542室。
本案在审理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海 泉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志 强
书 记 员 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