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清算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42424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支付赔偿损失金1093900元、利息(以1093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承担执行费159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已备案,合同编号:20181205013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已备案,合同编号:201812050137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