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4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42424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