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91执4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北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42424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北大队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47565)、被执行人***和配偶石红萍名下位于*州市章贡区“帝怡江景”5栋601室的房产【权证号:*(2018)*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340号、*(2018)*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341号】、被执行人***和***名下位于*州市章贡区的房产(已备案,合同编号:2018120501371),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B×××××北京现代牌车辆、*B×××××威客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B×××××大众汽车牌车辆,依法公示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龙南县晶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778805416B)的55%的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西旭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北大队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强制措施,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47565)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和配偶石红萍名下位于*州市章贡区“帝怡江景”5栋601室的房产【权证号:*(2018)*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340号、*(2018)*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341号】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和配偶***名下位于*州市章贡区的房产(已备案,合同编号:2018120501371)的查封;
四、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B×××××北京现代牌车辆、*B×××××威客牌车辆的查封;
五、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B×××××大众汽车牌车辆的查封;
六、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龙南县晶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778805416B)的55%的股权的冻结、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西旭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谢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