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42424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369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