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410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刚,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红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