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福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市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2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