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福泽市政工程中心,住所地,淄川区淄城**关。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民委员,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龙**村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福泽市政工程中心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审判员 孙即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