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河南省雅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知乐途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8209号 原告:河南省雅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乐苑小区1层117、1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知乐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交叉口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科技园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雅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知乐途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雅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雅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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