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北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关于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欠款付清后,本案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原告自愿负担。】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木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张晓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