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盛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周宁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周宁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0

{C}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周宁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周宁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以福建省周宁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