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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德市锦顺物资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459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德市锦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广场3幢1梯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登。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焦北署前路14号宁德市。 被告:**,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中昌盛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锦顺物资有限公司、***、**、中昌盛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