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459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德市锦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广场3幢1梯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登。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焦北署前路14号宁德市。
被告:**,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中昌盛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锦顺物资有限公司、***、**、中昌盛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