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1140号
原告: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84156722C,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药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傅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