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易通路桥建设工程处

某某与罗田县易通路桥建设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3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易通路桥建设工程处,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诉被告罗田县易通路桥建设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