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7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诸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秀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淳安县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诉前调书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诉前调书65号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元聪
审判员吴文胜
审判员吕贤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