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1580号
原告:重庆衡朔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园区D41/0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606879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小区1栋3**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2506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衡朔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衡朔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衡朔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衡朔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衡朔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