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8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谢衍刚,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兴。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越秀区第一房管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40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健颖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越秀区第一房管所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关系,被上诉人立即将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西华里巷10-12号102房屋腾空交还给上诉人;3.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腾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154.52元/月计付;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主要是为了解决没有居住房屋的低收入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无故拒绝缴纳房屋租金(房屋使用费)后,已经失去了承租涉案房屋的前提条件。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退还涉案公房并补缴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致使上诉人无法正常享有对房屋使用、收益、管理等权能。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包括以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公民的案件以及因公民侵犯行政机关物权的案件。3.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房屋属于公房,我方将该房屋出租给对方作住宅使用,由此形成的公房租赁合同关系带有福利性和保障性。上诉人认为正因本案房屋其所有的福利及保障的功能,是面对所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不让本案房屋被个别违规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罔顾国家法律,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与对物权的损害。因此,双方的纠纷不涉及我方行政职责或职能的履行,我方才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使房屋恢复到合法合规使用的圆满状态。如按原审法院的意见,则我方无法通过任何诉讼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越秀区第一房管所管理的公房,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案涉房屋的租赁关系具有福利保障性质,越秀区第一房管所作为出租人对于租赁关系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享有行政优益权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涉案租赁合同关系应认定为行政协议。越秀区第一房管所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的职权和职责,对于承租人出现不依约定履行或不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情况,可以采取催告、作出处理决定等行政方式进行救济,故本案不应再纳入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宏榴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