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861245J。
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办公楼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350000元、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重庆三线工贸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已将该案具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20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票据款350000元、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我院执行案件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92执20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破产重整被受理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洪
审 判 员 王建磊
审 判 员 周绪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捷
书 记 员 陶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