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848号
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861245J。
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华,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6597261T。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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