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兴。
被执行人:宁波希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策。
关于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希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7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被告宁波希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义务人宁波希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0)粤0112执10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1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全养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