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41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锡涛,男,系申请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01月29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债务本金1557066元及利息、偿还债务本金414484元及利息,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668元及前述款项的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未果。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的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华容县不动产登记心心出具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所证明的主要内容为查无不动产权情况记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安徽聚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因此前有他案对前述股权采取查封措施,本案非首位查封,故本案无处置权。
2021年8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代理人李波,告知其本案财产线索查明情况,并询问其有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称确认法院的调查情况,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本处理。
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书》,请求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收到申请后曾尝试与***联系,但***仍拒接法院电话,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态度既明显又恶劣,导致申请人要求***及时偿还到期债务的执行请求无法实现,严重影响生效文书的法律威信,故本院依法发函给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文秀
审判员  胡琳琳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桂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