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260216XG。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185017XK。
法定代表人:董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6871940XR。
法定代表人: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领,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泰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阳光嘉园湖西信用社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491291149。
法定代表人:王夫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7756C。
法定代表人:虢洪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泰管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上诉人在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通知二上诉人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收到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上诉人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收到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二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费用的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李认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