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民辖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运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珠江东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辖初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目标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签订地、目标公司住所地均在单县,履行股权转让等义务,要在公司住所地进行,由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二、已经发生与本案紧密关联的多起案件,均在单县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将本案移送单县法院审理,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2017年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共计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两个关联公司(管业公司、盐业公司)的股权,一并转让给了申请人。在转让过程中,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单县国土局在股权转让前就对管业公司用地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欺骗申请人签订协议。42户村民起诉管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单县法院立案,并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2017)鲁1722民初141号判决,案件正在二审进行中。山东单县鑫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被上诉人等承揽合同纠纷,也在单县法院立案,并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鲁1722民初4706号判决,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等股权转让纠纷(管业公司股权转让),已经于2018年1月2日在单县法院立案,案号为(2018)鲁1722民初50号,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依法驳回,案件正在一审进行中。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运河路16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