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辖初183号
原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32185017XK,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珠江东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7756C,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运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虢洪增,董事长。
原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月15日,原告将其持有的山东鲁泰盐业有限公司1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款为570万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在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7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查询,工商变更完成的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被告应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始终推诿,拒不付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57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3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目标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签订地、目标公司住所地均在单县,履行股权转让等义务要在公司住所地进行,由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共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持有的两个关联公司(管业公司、盐业公司)的股权,一并转让了被告。在转让过程中,原告故意隐瞒单县国土局在股权转让前就对管业公司用地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欺骗被告签订协议,该案已于2018年1月2日在单县人民法院立案,案件正在一审进行中。且与本案紧密关联的多起案件,均在单县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将本案移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运河路16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钱道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