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724民初4135号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府南3***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8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珠江东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18501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9日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混凝土,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5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应诉后,同意分期支付原告货款,但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的还款意见,不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并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50万元,于2022年10月25日前支付原告75万元,剩余货款7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
二、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