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阜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835号 申请人:江苏阜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047CWX9,住所地苏州市虎池路1583号***商业广场1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080504,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路北侧亚能电力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阜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阜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5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5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