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1775号
原告:向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欣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燕山路西、北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军与被告东营欣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全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文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