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402执161号
***:
你与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货款478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贷款17613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90元、执行费3259.91元。
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杨伟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