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402执恢38号
***:
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78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7613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
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90元及执行费3260元。
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悦珂珂史会芳联系电话:0355-2037151
本院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259号邮编:046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