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8006号
原告:中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AJ20C70。
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叶,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机械工业园区路原家庄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4005613033271。
法定代表人:程杰。
原告中基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基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基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