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锐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2288号
原告:成都新锐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1119号
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红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新锐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9年11月14日,原告成都新锐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新锐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伟伟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