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启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271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虎,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启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147843192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经理。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27276203820,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iv>

负责人:王建峰,乡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启正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宗玲

书 记 员 朱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