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新3122民初959号
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萍,被告鼎力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鼎力建材公司签订《成套电器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鼎力建材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公司请求鼎力建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950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鼎力建材公司抗辩称因****公司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未付款,是****公司违约在先,****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系交付货物,鼎力建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系按期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主要合同义务,且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鼎力建材公司不能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附随义务而否认自身应承担的支付合同价款这一主合同义务,故对鼎力建材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案中,鼎力建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未付货款69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立案之日止,本院计算如下:69501元×15.4%÷12×11月(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7月7日)=9811元。****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7000元,保全费1158元,该费用系其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出的费用,且双方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由败诉方负担,故上述费用应由鼎力建材公司负担。关于保全保险费382元,****公司可以其他非支出性财产提供担保,该费用由****公司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公司提交的《成套电器销售合同》一份、《****(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车清单》一份、《高压主要元器件资料明细表》一份、《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两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鼎力建材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鼎力建材公司提交的录音记录一份,****公司对其真实性,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9日,****公司(供方)与鼎力建材公司(需方)签订《成套电器销售合同》,合同第二条载明:产品名称为箱式变电站,合同总价为335001元(单价详见附件、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交货时间和地点:货期自接到需方供货通知并收到预付款,技术交底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至喀什市疏勒县林场315国道东侧的项目工地。第九条货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下达订货通知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货到施工现场2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设备安装调试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通电前,资料齐全,付至合同总价款付80%,余款在2020年8月15日前付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由于需方的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供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需方收取违约金,即每迟延1日,按照合同价的3%进行索赔。第十四条:因主张权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30日,鼎力建材公司向****公司支付首付款100500元。2020年5月20日,****公司按约定将3台箱变及附件箱装车发货,2020年5月27日,涉案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喀什市疏勒县林场315国道东侧的项目工地,鼎力建材公司职工邵新虎签字确认收到货物。2020年7月10日,鼎力建材公司支付货款65000元;2021年2月10日,鼎力建材公司再次支付货款10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265500元,剩余货款69501元至今未付。
一、被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501元;
二、被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811元;
三、被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01元,诉讼保全费1158元,共计2585.01元。由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5.01元,被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晓 明
书 记 员 凯丽比努尔吾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