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2财保15号
申请人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在一汽锻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050,075.27元,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在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41,877.99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在一汽锻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050,075.27元。
二、查封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在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41,877.99元。
三、冻结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招商银行分行一汽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291,953.2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