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奇汽车智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某某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某某热锻模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申56号 申请人:长春一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一汽**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春一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以被申请人长春一汽**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热模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了**热模公司,召开了听证会,对**装备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装备公司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热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装备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热模公司破产清算,主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就产品及服务采购、租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使用费用分摊等事项签署了多份合同及确认单。在此期间,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申请,多次向其发放借款。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到期债务数额等情况进行了最近一次对账,并签署了对账单,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到期债务金额为人民币6533777.36元。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但是,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回复表示账户资金均已被查封冻结,公司无生产经营收入,无能力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因多笔到期债权无法清偿涉诉,仅(2019)吉0104民初6513号、(2020)皖05民终687号两个案件的案涉金额就达300余万元,其全部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开始已经完全没有经营收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权,以及其他多笔到期债权。根据被申请人2020年5月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5月31日,其资产总计11124864.23元,负债总计16624805.41元。可见,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此外,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大股东,还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职工权益问题。出于最大限度依法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考虑,申请人请法院尽快依法受理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装备公司提交债权情况说明、合同及付款凭证、对账单、催款通知书、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到期债务无法偿还。 **热模公司对**装备公司的申请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热模公司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对**热模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装备公司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热模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4日,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铁路、航空的热锻模具等。截至2020年3月25日,**热模公司欠付**装备公司借款、货款、分摊费用等各项款项合计6533777.36元,至今未偿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和信会审字[2020]074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热模公司资产总计11541188.69元,负债总计16786654.89元。 本院认为,**热模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公司位于长春市,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热模公司对拖欠**装备公司借款、货款等6533777.36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无异议,**装备公司有权以债权人身份申请**热模公司破产清算。**热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2020年4月30日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计11541188.69元,负债总计16786654.89元,资不抵债,**装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长春一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一汽**热锻模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冯 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