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申56号
申请人:长春一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一汽**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春一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以被申请人长春一汽**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热模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了**热模公司,召开了听证会,对**装备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装备公司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热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装备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热模公司破产清算,主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就产品及服务采购、租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使用费用分摊等事项签署了多份合同及确认单。在此期间,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申请,多次向其发放借款。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到期债务数额等情况进行了最近一次对账,并签署了对账单,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到期债务金额为人民币6533777.36元。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但是,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回复表示账户资金均已被查封冻结,公司无生产经营收入,无能力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因多笔到期债权无法清偿涉诉,仅(2019)吉0104民初6513号、(2020)皖05民终687号两个案件的案涉金额就达300余万元,其全部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开始已经完全没有经营收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权,以及其他多笔到期债权。根据被申请人2020年5月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5月31日,其资产总计11124864.23元,负债总计16624805.41元。可见,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此外,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大股东,还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职工权益问题。出于最大限度依法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考虑,申请人请法院尽快依法受理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装备公司提交债权情况说明、合同及付款凭证、对账单、催款通知书、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到期债务无法偿还。
**热模公司对**装备公司的申请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热模公司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对**热模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装备公司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热模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4日,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铁路、航空的热锻模具等。截至2020年3月25日,**热模公司欠付**装备公司借款、货款、分摊费用等各项款项合计6533777.36元,至今未偿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和信会审字[2020]074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热模公司资产总计11541188.69元,负债总计16786654.89元。
本院认为,**热模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公司位于长春市,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热模公司对拖欠**装备公司借款、货款等6533777.36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无异议,**装备公司有权以债权人身份申请**热模公司破产清算。**热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2020年4月30日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计11541188.69元,负债总计16786654.89元,资不抵债,**装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长春一汽**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一汽**热锻模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冯 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