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2执保263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9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申请保全人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招商银行分行一汽支行账号43XX01内的存款3,291,953.26元人民币(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查封了被保全人长春一汽天奇热锻模具有限公司在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41,877.99元人民币(查封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2020)吉019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