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雅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典雅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财保13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庆,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557794565D。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申请人:云南典雅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如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6K89HH1M。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云南典雅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云0502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云20**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18号)在价值430000元的额度范围内予以查封。被保全人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供位于辛街乡恒元昌商业中心四幢4-4-1一至二层商铺一间,恒元昌商业中心四幢4-4-2三至四层住房一套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辛街乡恒元昌商业中心四幢4-4-1一至二层商铺一间,恒元昌商业中心四幢4-4-2三至四层住房一套,期限为3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云20**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18号)在价值430000元的额度范围内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变更保全申请人保山康大乡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会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