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凯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7791号 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9号院7号楼14层1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U0E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892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