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34号
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场7号楼1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男,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北里三塔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三塔楼小区业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北里三塔楼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焦 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