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3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路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鑫立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号7栋1单元401户,组织机构代码5647378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路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立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95698.68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鑫立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青岛银行账户一个,现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