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318号之一
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财富广场财富公寓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ELNH27B。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济南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曲家村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ENDNY04。
法定代表人:王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嬴牟东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7165370X6。
负责人:**。
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济南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5日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送达诉讼费补缴通知书。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