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L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担保人***已向本院交纳了担保金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L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期限二年。
二、停止支付担保人***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