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29号
原告*国民。
委托代理人张丛鹰、蔡望元,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
被告***。
被告湖北锦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环川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民诉被告***、***湖北锦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民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国民负担。
审判员 余月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