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93民初353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邛陶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涂某,职务不明。
案件信息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邛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邛崃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情况
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邛崃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诉请
判令被告邛崃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378280.5元;2.判令被告邛崃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质保金50131.5元;3.判令被告邛崃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其中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未付款金额952498.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按照未付款金额752498.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按照未付款金额453178.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按照未付款金额378280.5元为计算基数,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的金额为258968.81元);4.判令由被告邛崃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邛崃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
2021年4月,某公司(乙方)与邛崃某公司(甲方)签订《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指纹锁供货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邛崃普骋公司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项目提供指纹密码锁供货及安装,主要内容如下:1.本合同指纹锁数量为1752套,合同含税总金额为998640元,承包方式为:单套锁具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不含税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供应、包装、材料费、人工费、运输、维护、配合、竣工验收、缺陷修复、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除外)、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明示和暗示的一切费用。2.交货及验收:乙方将货物送达约定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清单型号、数量、配件、附件、样式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甲方代表在验收清单上签名和署定日期,经甲方代表签名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立即更换或退货。3.乙方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已供货产值,达到支付条件后,且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质量合格且核对完已完供货产值后的当月20日后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在通知乙方供货前40日历天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与本次付款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全部货物运到工地现场后,经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数量等验收合格后,凭经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货验收单》,同时提供付款申请报告,甲方在接到付款申请报告及乙方开具的与本次付款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门锁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甲方递交与本次付款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质保到期后支付,质保金不计息。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时,累计发票金额应等于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合同结算总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5.其他约定。
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出货通知签回单》一份,拟证明其已于2021年9月6日履行了供货义务。
此后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指纹锁供货安装合同结算协议书》,主要载明:1.合同暂定金额998640元,合同增减金额3990元,措施费0元,结算总价1002630元,其中质保金50131.5元。2.邛崃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某公司支付200000元。3.其他。
另查明,邛崃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某公司支付299320元;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某公司支付74898元,上述总计374218元。
庭审中,某公司陈述未向邛崃某公司开具足额发票。
本院认为
某公司与邛崃某公司签订的《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指纹锁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支付货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邛崃某公司理应按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在《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指纹锁供货安装合同结算协议书》中确认,案涉合同结算总价为1002630元,邛崃某公司已向某公司总计支付了574218元,故尚欠378280.5元货款及50131.5元质保金未支付。根据《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指纹锁供货合同》约定,办理完结算后,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向邛崃某公司递交与本次付款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邛崃普骋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某公司虽未向邛崃某公司出具足额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虑到开具发票作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与支付价款的主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故本院认定案涉合同项下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关于质保金,《昭通圣桦锦悦府一期指纹锁供货安装合同结算协议书》虽未载明签订时间,但根据《出货通知签回单》上载明的发货时间、回签时间可以确认,自某公司供货至今已超过两年,邛崃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某公司所供密码锁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确认50131.5元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亦已成就。故对某公司要求邛崃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8280.5元及质保金50131.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付款前某公司应先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的95%时,累计发票金额应等于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合同结算总价,否则邛崃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确未向邛崃某公司开具结算金额的足额发票,在此情形下,合同约定不视为邛崃某公司违约,也无须承担向守约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某公司要求邛崃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邛崃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辩论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判决事项
被告邛崃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8280.5元及质保金50131.5元;
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4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2924元,由被告邛崃某有限公司负担7750元;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案裁判文书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邛崃某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