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与渤海七路路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16902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黄河五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7765850E。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02民初3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