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2412号
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五路渤海十一路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16902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悦华联创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九路西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4927401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悦华联创财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计2068元,由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