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02民初4628号
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