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602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金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