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2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前生(宿城区鲜果汇果蔬种植家庭农场的实际经营者),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佘静(宿城区鲜果汇果蔬种植家庭农场的登记经营者),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兴东镇工业集中区南首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前生、佘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前生、佘静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前生、佘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彬
审判员谢朝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侯小青
书记员***